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9006执3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小区3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陆羽大道西41号。
法定代表人冯团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港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提供的担保,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湖北百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9006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XX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