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2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大厦首层12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08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1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涉案《凉城绥蒙革命纪念馆项目承揽合同书》第八条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向甲方(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凉城绥蒙革命纪念馆项目承揽合同书》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故该仲裁协议无效。上述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亦不明确,故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移送仲裁机构裁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