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4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与前海路东南角海岸时代大厦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7679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286481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7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书》第8条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述协议约定不明确,应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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