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1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潮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艳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红,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艺博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与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艺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佳艺博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改判支持剩余359348元款项及相应利息。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1、根据佳艺博公司与多与少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签订的《凉城绥蒙革命纪念馆项目承揽合同书》的约定,在所有展品安装完成5个月内,业主确认无质量问题,多与少公司应向佳艺博公司支付第四期款项255000元。所有展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若佳艺博公司满足质保要求条款,多与少公司还应支付佳艺博公司质保金8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佳艺博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已完成整改并及时通知多与少公司组织验收,故将第四期款项及质保金付款条件未完成的责任归于佳艺博公司。但实际上,佳艺博公司在收到多与少公司在2016年11月29日发出的整改意见后,已及时完成了整改并电话通知了多与少公司,多与少公司是因自身原因才迟迟不组织验收工作,导致付款条件未完成系多与少公司的未全面履行义务的责任,理应由多与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支付佳艺博公司的款项。即便认为多与少公司在2018年才组织验收是合理的,佳艺博公司为尽快拿到款项,在此次验收后再次按照多与少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电话通知了多与少公司已经整改完成,且在一审中提供了整改后的照片作为证据,故完全是由于多与少公司的再次拖延才导致未完成业主的验收,一审法院认定第四期款项及质保金付款条件未完成的责任在于佳艺博公司是错误的。再退一步讲,至迟到佳艺博公司对多与少公司提起一审诉讼时,多与少公司也应知道佳艺博公司己完成了整改工作,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的3个月合理期限,还是根据一审法院酌定的30天合理期限,多与少公司均属于在合理期限已至的情况下未组织业主验收,故第四期款项及质保金付款条件未完成的责任完全在于多与少公司,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完全错误。
二、一审法院在工程款计算方面存在错误。佳艺博公司与多与少公司就凉城绥蒙革命纪念馆项目于2016年5月23日共签订2份合同,一份合同标的77000,增项7646元,增项有多与少公司现场负责人束家安的签字确认;一份合同标的1700000元;两份合同多与少公司近支付了1097112元。标的为77000的合同以及增项7646元已经履行完毕。标的为1700000元的合同,多与少公司只支付了1012466元。合同约定的第二期款项仍有7534元未支付。因此多与少公司应支付第二笔款项的余款以及其余款项。
三、据了解凉城绥蒙革命纪念馆自2018年7月份起已经投入使用,证明质量已经合格。多与少公司应全部支付佳艺博公司款项。
佳艺博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程序中补充事实和理由:一、在双方进行测量后有一个关于沙盘的尺寸,佳艺博公司认为与当时测量后的面积计算,应该是有增加的,测量之前玻璃沙盘的面积是81.81平方米。革命根据地沙盘的面积是153.03平方米,所以根据合同价格,地上的153.03平方米每平方米是2000元,应该增加的金额为130456元。二、佳艺博公司在网上搜索显示此革命纪念馆已经对外开放。
佳艺博公司二审期间补充《凉城绥蒙革命纪念馆尺寸、材质增减后差额明细》确认双方经过测量增减差额明细如下:一、减少的尺寸和材质,应扣除的如下:1、前言砂岩浮雕平方米不符的相差尺寸49.55平方米,合同价格2500/平方米,合计扣除123875元;2、横梁材质与报价不符的29.28平方米,合同价格2500/平方米。已安装完成,折合1900/平方米。扣除价格17568元;3、仿真树合同价格17000元,材质不符,折合12000元,扣除5000元;4、合同面积12平方米,木雕报价1800/平方米,与材质不符折合1100/平方米,折合扣除8400元。合计应扣除:123875+17568+5000+8400=154843元。
二、地形沙盘增加尺寸,应增加的如下:1、测量前,合同约定(1)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70平方米,合同价格2600/平方米,合同价182000元;(2)玻璃地下沙盘153平方米,合同价格1200/平米,合同价183600元;2、经过测量后(1)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234.84-81.81=153.03)平方米,合同价格2600/平方米,合计为397878元;(2)玻璃地下沙盘81.81平方米,合同价格1200/平方米,合计为98172元;3、经过测量后,沙盘应增加金额(397878+98l72)-(182000+183600)=130450元。
三、经过测量,并经过增加和扣除抵扣后,可以在诉讼请求中扣除(154843-130450)=24393元。
多与少公司辩称,答辩意见以上诉意见为准,补充如下:一、一审查明事实不清,根据多与少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工程量测量报告书,对于砂岩浮雕及玻璃钢浮雕总面积为300.45平方米(双方合同约定的是350平方米,也就是实际比合同少了49.55平方米),这部分不应当计入总的价款中。而300.45平方米中,真正的砂岩大理石浮雕的面积为271.17平方米,梁上部分玻璃钢浮雕的面积为29.28平方米,合同中明确约定砂岩浮雕合同计价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而本案中的佳艺博公司将其中的29.28平方米擅自换掉为玻璃钢,而按照市场计算玻璃钢制作的浮雕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一审没有对此进行处理。二、仿真树部分,佳艺博公司是擅自用水泥塑形,而不是用合同约定的GRG材料制作,也系偷工减料行为。对于木板雕刻画,合同约定为橡木板雕刻,做油漆处理,而佳艺博公司用密度板制作,也系偷工减料行为。三、根据合同附件,沙盘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合同约定为70平方米;另外一部分为玻璃底下沙盘,合同约定为153平方米。一审审理后,多与少公司通知佳艺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令堂(音)到现场做整改,但是佳艺博公司只配合多与少公司对沙盘及浮雕面积进行测量,对于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实际测量为81.67平方米(合同约定的是70平方米,价格为2600元/平方米),玻璃底下沙盘实际测量后的面积为153.06平方米(合同约定的是153平方米,价格为1200元/平方米)。但是,多与少公司认为对于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要求是用高密度外墙保温板制作地形,外加雕塑专用高强石膏塑像,局部山顶上色处理,县城村落按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来体现,做旧处理,体现当年共产党的生存环境是多么艰苦,使战争表示更加逼真,但是实际上佳艺博公司并没有做出上述效果,也没有作出任何处理,仅仅用了和玻璃底下沙盘一样的材料做了沙盘,而没有做任何效果的加工。因此该部分的价格应当用玻璃底下沙盘1200元/平方米计算,而不应当用2600元/平方米计算。四、根据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书,相关的面积以最终现场施工面积及报价单的单价进行结算,根据合同的第七条违约规定,如因佳艺博公司的原因导致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每拖延一日扣除合同额千分之一的款项。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3款的规定,因佳艺博公司所使用的材料、制作工艺所造成的缺陷引发的损失由佳艺博公司自己承担。本案中,佳艺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约定材料,质量也不合格,制作的砂岩浮雕也不能实现清晰的艺术效果,实际上工程到现在还未验收。因此,多与少公司有权要求佳艺博公司承担违约金258579元。另外,因砂岩浮雕质量不合格,需产生维修费用135585元,已产生的伟人圆雕维修费8500元,需要对木雕版画变更为橡木板制作,会产生费用21600元,加上本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4000元及税费(按照3%计取为4970.55元),以上费用共计174655.6元,合计为多与少公司的上诉请求第二项433234.6元。
多与少公司上诉请求:一、改判为多与少公司不需向佳艺博公司支付款项340000元及不需向佳艺博公司支付暂计至2018年5月25日的延期付款利息23910元及以后利息;二、改判为佳艺博公司需向多与少公司支付费用433234.6元;三、判决佳艺博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关于本诉部分:一、一审没有查清事实,认定有误。1、根据双方签署的《承揽合同书》(下称“合同”)之1.4款详见:绥蒙革命纪念馆展制作报价明细,以上项目最终按现场施工面积及报价单单价结算。表明合同确定的结算价格以最终施工面积为依据;该合同附件之附表一(项目清单)约定第一序号名称为序厅砂岩浮雕,尺寸为350平方米,单价为2500元/平方米,制作材质,砂岩大理石浮雕;该序厅包括两部分序厅正面和横梁;一审判决书中多与少公司己经明确砂岩浮雕序厅正面实际面积(277.32平方米)与合同约定面积(350-35.2=314.8平方米)少了37.48平方米,此项金额就减少总合同款项37.48×2500元/平方米=93700元,一审没有查清,判决有误。而横梁部分,实际面积为35.2平方米,佳艺博公司使用的也不是砂岩大理石(本材料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而用的是玻璃钢材料(本材料为1200元/平方米),与合同约定不符合,一审对此没有查明。277.32平方米×2500元/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35.2平方米=693300+42240=735540元,与合同本项计价差额850000-735540=114460元,本款项114460元应当从总合同款项中予以扣减,一审没有将该差额考虑,遗漏事实。根据该合同第4.3款,乙方在材料采购、制作、安装和调试上的所有细节均需直接与设计及时沟通确认,最终所使用的材料及成品效果均应符合建设方设计要求,因自身所使用的材料、制作工艺、安装以及与设计沟通上的缺陷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款中的乙方就是佳艺博公司。一审判决中多与少公司己经明确的是佳艺博公司应当对效果和质量无偿整改,以满足验收要求,作为合同承缆人,其应当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就是提供满足要求的材料和作品,但是实际上其提供的材料不合格,而且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按实结算,已经违约。
2、根据合同附表一(项目清单)之绥蒙革命纪念馆展品制作规格及材质之仿真树造型,双方约定的为现场GRG制作,做旧处理,冬季郊果,做雪景,根据前述约定,GRG是玻璃纤维加强石膏板,而不是水泥,多与少公司没有对佳艺博公司作工现场进行确认,佳艺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执行,否则就是违约。根据双方提供的现场图片、录像,即使是水泥材料也不达标,没雪景效果,关健是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水泥和GRG玻璃纤维加强石膏板是价格不同的材料,《承揽合同书》上的价格是GRG玻璃纤维加强石膏板的价格,实际价格应当为7000元而不应是17000元。
3、根据据合同附表一(项目清单)之绥蒙革命纪念馆展品制作规格及材质之木雕版画,明确约定橡木板雕刻作油漆处理。而佳艺博公司擅自作主,变更材料将实木换成密度板,多与少公司现场没有确认佳艺博公司按密度板处理,而佳艺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执行,从多与少公司付款进度上可以看出,根据《承揽合同书》第5.1款,所有展品经业主确认并质量无问题才支付本案剩余的尾款项,多与少公司不付款本身就表明多与少公司没有确认佳艺博公司变更合同,根据《承揽合同书》要求是要在上面做油漆的,如佳艺博公司描述容易开裂,当初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提出,另多与少公司装饰墙面承重是没有问题的,用橡木板雕刻安装也不会有影响,佳艺博公司已经违约,本项目不应当计算费用21600元。
4、关于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2600元/平方米;用密度外墙保温板作地形,上加雕塑专用高强石膏塑像,局部山体上色处理,县城村落按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来体现,做旧处理,体现当年共产党的生存环境是多么艰苦。加战争场景,使其表现的更加逼真。关于玻璃底下沙盘,1200元/平方米;根据佳艺博公司及多与少公司提供的现场图片、录像和佳艺博公司提供的证据之合同附表一(项目清单)之绥蒙革命纪念馆展品制作规格及材质可以供法院进行复核对比,玻璃底下沙盘与关于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只用了1200元/平方米同样的材料,但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没有上加雕塑专用高强石膏塑像,没有局部山体上色处理,没有体现县城村落按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来,没有做旧处理,没有体现当年共产党的生存环境是多么艰苦。所谓战争场景,只是在沙盘上加了几个约2元/个的小玩具,并没有使其表现的更加逼真。多与少公司告知佳艺博公司,地形增加清晰的说明牌,需要补充模型战斗场景,特别是玻璃地台上的大青山沙盘需要处理细节,配合多媒体,增加场景互动。玻璃地台下面主要场景需要增加,另需补充铁路(带LELD灯光),现在做的灯光满足不了展示要求,其次补充水路及灯光(需用亚克力板),长城做的太小(烽火台需要处理,有灯光),整改内容提出的主要意见修改问题,佳艺博公司没有去修改。另外本部分实际计量面积仅为66平方米而不是约定的70平方米,按1200元/平方米计价,实际价格应当为79200元而不应是183600元。
二、对于本诉部分,合同价为875000+17000+21600+182000+183600+248000+36000+44000=1607200+运输费用+安装差旅费用+税金48216=1700000元,而实际仅为:693300+42240+7000+79200+183600+248000+36000+44000=1333340+运输费用+安装差旅费用+税金35585.4=1413925.4元。根据《承揽合同书》第5.1款,所有展品经业主确认并质量无问题才支付本案剩余的尾款项,多与少公司不付款本身就表明多与少公司没有确认佳艺博公司变更合同。多与少公司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不支付款项给佳艺博公司,一审适用法律不正确。
三、提醒法院注意的是质量问题,也可以说是艺术效果,是在安装后才能看到的效果,安装完成之后,缝隙处理的粗糙,整体颜色存在差异,佳艺博公司方提供的照片及视频都能体现。既然佳艺博公司签署合同就应当履行义务,佳艺博公司方自身对自己做的项目不做补救,收到多与少公司的邮件后不承认错误,也没有整体影响验收项目的整改作出处理,这是严重违约行为。并不否认,佳艺博公司履行了交货、安装义务,多与少公司方确实是收货了,但在收货单上注明,因制作安装效果及质量产生的问题,佳艺博公司方应当无条件整改,请佳艺博公司方不要规避效果及质量的问题。而且未经多与少公司和业主确认质量,多与少公司不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关于质量:正面及侧面浮雕图案立体处模糊需要重新处理,另右边柱子和左侧浮雕上的车轮数量明显有差异,需改动,柱子上段梁部分浮雕突出部分不明显,且颜色和柱子有明显差异,多与少公司只认可当时的制作泥稿方案及效果,后期因施工工艺问题导致现场的整体效果满足不了要求,这是佳艺博公司违约并且没有修正整改,从整个过程来看,佳艺博公司方对整改意见是作敷衍的。佳艺博公司创作的产品是艺术品,具有唯一性,如果佳艺博公司不配合、不提供底稿、泥模等,多与少公司根本不能修复。横梁处使用玻璃钢浮雕,没用砂岩浮雕,需要重新制作,正是由于佳艺博公司事先没有现场进行过沟通,佳艺博公司擅自变更设计,根据图纸设计,在梁上使用焊接钢架不会对结构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安全产生影响,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进行,佳艺博公司偷工减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多与少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反诉部分:一、质量问题,佳艺博公司对革命纪念馆的序厅及第三展厅相关展品制作,但其所做的序厅主题雕塑上有很多裂痕,需要施工方重新处理;浮雕柱文字方向不对,正面及侧面浮雕图案立体处模糊需要重新处理;另右边柱子和左侧浮雕上的车轮数量明显有差异,需改动,柱子上段梁部分浮雕突出部分不明显,且颜色和柱子有明显差异。第三展厅部分,佳艺博公司所作的中间的树艺术感不强,没有下雪的感觉;树造型上雪花不像,杨树树冠颜色重新调整;地形没有清晰的说明牌,整个玻璃地台底下沙盘模型破损处修补,需要补充模型战斗场景,特别是玻璃地台上的大青山沙盘需要处理细节,玻璃地台下面主要场景需要增加,另需补充铁路(带LED灯光)现在做的灯光满足不了展示要求,其次补充水路及灯光(需用亚克力板),长城做的太小又没烽火台,木雕版画不是按合同要求采用橡木而用的密度板,不符合合同要求。具体如下:
1、厅砂岩浮雕,面积:原报价350平方米,现场实际核算277.32平方米;材质:其中有两个梁未经甲方确认使用玻璃钢浮雕,没有按照合同要求使用砂岩浮雕,35.2平方米,根据市场价格估算为1200元/平方米。质量问题:正面及侧面浮雕图案立体处模糊(人物、蒙古包、马),另右边柱子和左侧浮雕上的车轮数量明显有差异,柱子上段梁部分浮雕突出部分不明显,且颜色和柱子有明显差异。需要维修费用138660元;序厅伟人圆雕,有裂缝,产生维修费用8500元。
2、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面积:原报价70平方米,现场实际核算66平方米。材质:未按照合同要求体现县城村落的场景,未体现当年共产党的生存环境是多么艰苦,战争场景更加逼真,做法和玻璃地台下模型一致,所以只能按照1200元/平方米进行核算。质量问题:破损处及里面有很多白色泡沫未进行清理。
3、仿真树造型。双方约定的为现场GRG制作,做旧处理,冬季郊果,做雪景,根据前述约定,GRG是玻璃纤维加强石膏板,而不是水泥,多与少公司没有对佳艺博公司作工现场进行确认,佳艺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执行,否则就是违约,重新制作。
4、木雕版画。面积:原报价数量为12平方米,现场实际核算10.16平方米。材质:未按照合同要求用橡木板雕刻,做油漆处理。现场直接用密度板雕刻,面层也未做油漆处理。
二、根据《承揽合同书》第5.1款,所有展品经业主确认并质量无问题才支付本案剩余的尾款项。上述约定应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多与少公司的邮件,佳艺博公司消极不配合项目整改,在收到整改的邮件后,不履行义务,导致项目没有被验收,应当由佳艺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多与少公司在二审中上诉补充事实与理由:
一、减少的面积,应当扣减123875元:砂岩浮雕及玻璃钢浮雕实际总面积为300.45平方米,其中砂岩仿大理石浮雕面积为271.17平方米,梁上部分玻璃钢(不是用砂岩)浮雕面积为29.28平方米;不符的相差尺寸为350-300.45=49.55平方米,按合同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综上,合计扣减金额为123875元。
二、偷工减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当扣减161968元:1、梁上玻璃钢浮雕(合同约定的材料为砂岩):扣减金额为29.28平方米×(合同附件单价2500元/平方米-目前市场价格1200元/平方米)=29.28平方米×1300=38064元;2、总沙盘实际面积为234.84平方米【其中玻璃底下沙盘(玻璃地台面积)为153.165平方米,地形沙盘面积为81.67平方米】;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严重偷工减料,具体为: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没有县城村落,没有按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来体现,没有做旧处理,没有体现当年共产党的生存环境是多么艰苦,没有使战争表现的更加逼真;两块沙盘所用的材料均为1200元/平方米的材料;扣减金额为按合同附件单价计算(70平方米×2600元/平方米+153×1200元/平方米)。玻璃底下沙盘实际价格为(153.16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83792元)。绥蒙革命根据地地形沙盘实际价格:(81.67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98004元)。扣减金额为70平方米×2600元/平方米+153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83792元-98004元=83804元;3、仿真树:合同约定用GRG制作,做旧处理,冬季效果,做雪景,但实际的是用水泥塑形,雪花场景也没有作出效果,就是上面喷涂沙子,而且颗粒还总是掉落到玻璃地台上。仿真树造型需要扣减费用10000元;4、雕刻版画:原制作材质为橡木板雕刻,做油漆处理,现场实际用密度板雕刻,未做油漆处理,雕刻版画重新制作费用:21600元;雕刻版画需要扣减费用21600元。综上,合计扣减金额:38064+83804+8500+10000+21600元=161968元。
三、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费用148085元。1、砂岩浮雕正面及侧面浮雕图案立体处模糊,另右边柱子和左侧浮雕上的车轮数量明显有差异,柱子上段梁部分浮雕突出部分不明显,且颜色和柱子有明显差异,两侧主梁没有使用砂岩浮雕不合格,砂岩浮雕实际尺寸及维修价格:27l.l7平方米×500元/平方米=135585元;2、序厅预验收时雕塑维修有裂缝,产生维修费用8500元;3、测量勘测费用4000元。综上,合计维修整改费用148085元。
四、延误赔偿费用。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对涉案项目进行验收时提出的修改意见,不配合进行整改,施工质量及效果满足不了验收条件,致使现场无法复核验收,影响工程验收及结算进度,根据《承揽合同书》第7条规定:“如因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工,每延期一日扣除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款项。”本项目从2016年11月29日通知对方整改至今己经960天,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没有做任何整改,特此计算需要给予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违约金258579元。
综上所述:按如上结论计算1777000-123875-161968-148085-258579=1084493元,多与少公司已经支付1097112元,实际上佳艺博公司应当退还金额为12619元。
佳艺博公司辩称,多与少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一、根据多与少公司在一审期间所提出的证据,2016年11月18日和2018年5月14日绥蒙革命纪念馆修改意见、绥蒙革命纪念馆布展工程竣工验收提出修改意见,根据此两份证据,多与少公司和业主方、工程监理方、设计公司在此两份意见中从未就砂岩浮雕、木雕版画、沙盘、仿真树等材质的问题和沙盘的效果问题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和异议。佳艺博公司认为不存在需修改的,多与少公司对此予以了确认。二、关于多与少公司所提出的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问题,佳艺博公司认为无事实法律依据,合同中也未约定,佳艺博公司在2016年9月8日已经进行了完工交付,不存在逾期交付的问题。三、对于8500元的维修费用,其没有任何的依据证明存在以及实际发生。
佳艺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多与少公司向佳艺博公司支付款项699348元;2、多与少公司向佳艺博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993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15日为56000元;3、诉讼费由多与少公司承担。
多与少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佳艺博公司向多与少公司赔偿433234.6元;2、佳艺博公司承担反诉所需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3日,佳艺博公司与多与少公司就多与少公司委托佳艺博公司承接绥蒙革命纪念馆浮雕,圆雕,沙盘,油画安装项目签订《承揽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范围为制作及安装,详见绥蒙革命纪念馆展制作报价明细,以上项目最终按现场施工面积及报价单单价结算;总价款为1700000元,价款包括设计、材料、制作、包装、运输、税金等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全部费用;佳艺博公司应在2016年7月25日前完成所有艺术品制作并运抵凉城绥蒙革命纪念馆,完成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后与多与少公司办理移交手续;佳艺博公司应在2016年7月30日前完成凉城绥蒙革命纪念馆墙面砂岩浮雕,完成安装,正常使用后与多与少公司办理移交手续;所有作品最终以多与少公司专家签订验收合格证视为验收合格;佳艺博公司在材料采购、制作、安装和调试上的所有细节均须直接与设计方及时沟通确认,最终所使用的材料及成品效果均应符合建设方及设计要求。因自身所使用的材料、制作工艺、安装及设计沟通上的缺陷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佳艺博公司自行承担;多与少公司在合同签订3日内,向佳艺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即510000元。所有展品出场前,业主、专家签字确认,多与少公司向佳艺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0%,即510000元。在所有展品现场安装完毕后,业主签字确认,2个月内多与少公司向佳艺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340000元。在所有展品安装完成的5个月内业主确认无质量问题,多与少公司再向佳艺博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255000元。剩余5%作为质保金,即85000元,待所有展品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内在佳艺博公司满足质保要求条款后,多与少公司将质保金支付给佳艺博公司;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报告签署之日起计算,佳艺博公司承诺提供一年的质保期;合同附表一《绥蒙革命纪念馆展品制作规格及材质》记载的内容包括:序厅砂岩浮雕350平方米,单价2500元,合价875000元。仿真树造型,现场GRC制作,做旧处理,冬季效果,做雪景,合价17000元。木雕版画12平方米,橡木板雕刻,做油漆处理等,合价21600元等;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条款。
2016年5月23日,佳艺博公司和多与少公司还就多与少公司委托佳艺博公司承接绥蒙革命纪念馆美工油画喷绘安装项目签订了一份总价为77000元的《承揽合同书》,该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上述合同签订后,佳艺博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完成了泥稿大样,同日,多与少公司员工束家安签署了一份《蒙绥纪念馆美工制作清单(补缺)》,确认三展区、四展区两次补缺共计总金额为7646.016元。束家安就佳艺博公司交付的三、四展区背景喷绘;序厅左侧浮雕和柱子浮雕、序厅圆雕、四展区油画和圆雕、三展区大树造型和地下沙盘于2016年7月31日和8月2日分别签署了两次收货单。2016年9月8日,束家安再次签署收货单,收货单的内容为“今收到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制作的三、四展区背景喷绘……三展区大树造型;三展区地下沙盘;浮雕门和消防栓缝隙处理;浮雕下方缝隙处理(注:本次处理完成,以后浮雕下方缝隙出现任何问题与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无关);背景油画布气泡处理;沙盘缝隙处理;大厅灯不亮处理;三、四展区厅号安装。以上项目现已全部安装完成”,束家安在收货单下方空白处手写备注“此签字只确认项目内容安装完成,和其他涉及事项无关,后期验收时因质量及效果问题达不到展示要求,乙方应无偿整改,满足验收要求”。
2016年11月29日,多与少公司向佳艺博公司发送了附件为《绥蒙革命纪念馆修改意见》的邮件,称这是专家给出的整改意见,包括佳艺博公司所做的模型场景雕塑部分和多与少公司自行的装修美工部分。邮件附件的修改意见包括:序厅主题雕塑有很多裂痕需要处理;浮雕柱文字方向不对;正面及侧面浮雕图案立体处理模糊;左右柱子浮雕上的车轮数量存在明显差异;第三展区的树艺术感不强,树造型上的雪花不像,树冠颜色需要调整;玻璃地台底下沙盘模型破损需要修补、大青山沙盘需要处理细节,配合多媒体,增加场景互动等。
2018年4月26日,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中国共产党凉城县委员会向凉城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内容为“经认定绥蒙革命纪念馆布展工程一标段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定于2018年5月4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018年5月10日,束家安通过微信通知佳艺博公司“验收流程已经走完,现在最主要就是你们浮雕和模型的整改,装饰也在整改中……”。佳艺博公司于次日表示已经准备好了,争取尽快过去。5月14日,束家安发微信询问佳艺博公司“明天什么时候出发过来”。
一审庭审中,多与少公司提交了现场图片及图纸说明,证明序厅砂岩浮雕面积与佳艺博公司主张的面积差38平方米,实际面积为277.32平方米。佳艺博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
多与少公司为证明其修补伟人圆雕支付的费用,提交了一份金额为8500元,但只有多与少公司自行盖章的收款收据佐证。佳艺博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一审庭后,佳艺博公司就涉案工程中所用的材料及序厅砂岩浮雕面积事宜陈述如下:1、仿真树是按GRC材质报价的,是用水泥制作的,但多与少公司已经同意并签收;2、木雕版画约定是用橡木板雕刻,佳艺博公司是用高强度奥松板制作,亦是经多与少公司认可,因为一考虑到承重问题,二是橡木材质雕刻,容易开裂,后期存在维护问题,故经双方沟通后采用高强度奥松板;3、砂岩浮雕的横梁是用玻璃钢做的,但是经过多与少公司认可。因该横梁是悬空设计,若采用合同中约定砂岩大理石材料,存在承重不能的问题,后期存在掉落的风险,因此在与多与少公司沟通后采用材质较轻的玻璃钢制作;4、序厅砂岩浮雕竣工后,多与少公司进行了确认,双方对于面积进行了测量,因有部分是隐蔽的,多与少公司按图纸测量露出来的面积不合理,佳艺博公司实际制作的部分包含隐蔽工程的面积。
一审庭后,双方均确认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8月9日期间,多与少公司合计向佳艺博公司付款1097112元,该款项包括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中的77000元。
一审庭后,多与少公司表示,涉案工程因佳艺博公司违约导致项目不能被第三方业主验收,项目不能使用,使绥蒙革命纪念馆尚不能对外开放。
一审法院认为,佳艺博公司与多与少公司签订的两份《承揽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其中双方均认可标的额为77000元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仅就双方标的额为170万元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
关于佳艺博公司的本诉,多与少公司所付款项扣除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款项77000元后,本案发生争议前,多与少公司已经向佳艺博公司支付了1020112元,即多与少公司已经按支付了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期款项的支付条件是在所有展品现场安装完毕后,业主签字确认2个月内支付总款项的20%即340000元。多与少公司已于2016年9月8日确认佳艺博公司已经完成了项目安装,多与少公司作为与业主方进行直接沟通联系的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督促业主及时对佳艺博公司的安装完成情况进行确认,以促使第三期款项支付条件的成立,一审法院酌定该合理时间为多与少公司自行确认后的30天内。但多与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敦促业主方对涉案作品的安装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的义务,故因多与少公司怠于履行其义务导致第三期款项的支付条件不能成立的,视第三期款项的支付条件已经于2016年12月8日成就。多与少公司应当向佳艺博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项340000元,并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9日起向佳艺博公司支付该款项的延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25日为23910元。佳艺博公司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延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的第四期款项支付的条件是在所有展品安装完成的5个月内业主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支付。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多与少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佳艺博公司发出了整改意见,要求佳艺博公司依据意见进行整改,但佳艺博公司并没有就整改情况提交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佳艺博公司称其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的主张不予采信。佳艺博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整改并及时通知了多与少公司组织验收,由此导致第四期款项的付款条件未能成就的责任在于佳艺博公司。此外,涉案作品虽于2018年4月底5月初期间由业主组织了验收,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此次验收已经通过。从佳艺博公司与多与少公司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此次验收后佳艺博公司的作品仍存在多处需要整改,佳艺博公司亦承诺尽快进行整改,但佳艺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已经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其交付的作品已经最终通过了业主方的验收。因此,因佳艺博公司交付的作品因质量问题一直未能通过验收,合同约定的第四期款项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均未成就,佳艺博公司要求多与少公司支付第四期款和质保金,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佳艺博公司可待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关于多与少公司的反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多与少公司提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佳艺博公司交付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但多与少公司要求佳艺博公司赔偿其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其应当举证证明。多与少公司就其损失主张仅提交了一份8500元的收据佐证,而该收据只有多与少公司的公章,看不出实际收款人信息及多与少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该款项,故一审法院对该收据不予采信。除该收据外,多与少公司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损失,多与少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于多与少公司要求佳艺博公司赔偿433234.6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多与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佳艺博公司支付货款340000元及暂计至2018年5月25日的延期付款利息23910元(此后利息继续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多与少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佳艺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多与少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1353.48元,由多与少公司负担5470元,由佳艺博公司负担5883.48元。本案反诉费3899.26元,由多与少公司负担。因佳艺博公司已经预交本案本诉受理费,多与少公司应负担的本诉受理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佳艺博公司。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多与少公司与佳艺博公司签订的多份《承揽合同书》均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佳艺博公司上诉主张实际完成工作量较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有所增加,并提交《蒙绥纪念馆美工制作清单(补缺)》以证明增量工作报酬为7646元。本院认为,清单标题文字表述为“补缺”项目,内容系各展区油画制作材料、面积、价格等事项,均属于原合同约定的承揽范围,清单未明确写明是在原有承揽工作基础上增加工作内容,佳艺博公司仅依据《蒙绥纪念馆美工制作清单(补缺)》请求支付增加工作报酬,证据欠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仅对标的额为170万元的《承揽合同书》履行存在争议,且确认该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成果均已经交付并完成安装,多与少公司依约支付了前两期进度款共计102万元。对于剩余款项,多与少公司以产品规格、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业主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拒绝签字确认为由,对第三期、第四期款项支付主张履行抗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佳艺博公司已完成工作成果价款如何确认;二、剩余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三、多与少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理由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多与少公司主张应扣减部分:1、砂岩浮雕及玻璃钢浮雕面积减少,扣减相应价款123875元。佳艺博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遵照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予以确认。2、梁上玻璃钢浮雕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扣减161968元。多与少公司主张按照玻璃钢材质市场价格1200元/平方米计算实际价格,佳艺博公司认可使用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但主张实际价格为1900元/平方米。双方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玻璃钢浮雕材质的市场价格,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责任规则,佳艺博请求支付工作报酬,应当对其完成工作成果的价值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院采纳多与少公司的主张,按照玻璃钢材质1200元/平方米计算,与合同约定2500元/平方米存在差价,该部分应当予以扣减,核计价款为38064元[29.28平方米×(2500-1200)元/平方米]。3、地形沙盘偷工减料无法表现战争逼真场面应扣减83804元。多与少公司对该事实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佳艺博公司表示不予认可,应由多与少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不予确认。4、仿真树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制作效果。多与少公司主张应扣减费用10000元,佳艺博公司认可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但对于制作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多与少公司未予充分举证证明,本院采纳佳艺博公司自认的扣减金额5000元予以认定。5、雕刻版画材质、制作工艺与约定不符,须重新制作,应扣减重制费用21600元。多与少公司仅提交第三方的维修报价单,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与第三方已经实际签订合同进行维修并支付相应维修重制费用,本院对多与少公司主张的扣除费用金额21600元不予采纳。佳艺博公司自认扣除因材质不符造成的差价8400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佳艺博实际完成工作成果应在合同约定的170万元基础上扣减价款共计175339元(123875元+38064元+5000元+8400元)。
其次,佳艺博公司主张应增加部分:地形沙盘及玻璃地下沙盘按照合同约定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153平方米,实际制作面积分别为153.03平方米、81.81平方米。佳艺博公司对实际制作面积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多与少公司亦不予确认。佳艺博公司对沙盘增加面积部分价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承揽合同书》条款,第三期款项“在所有展品现场安装完毕后,业主签字确认,2个月内多与少公司向佳艺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即340000元”;第四期款项“在所有展品安装完成的5个月内业主确认无质量问题,多与少公司再向佳艺博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255000元。”
对于第三期款项340000元,本院认为,其一,从多与少公司员工束家安于2018年5月10日通知佳艺博公司“验收流程已经走完,现在最主要就是你们浮雕和模型的整改,装饰也在整改中……”的事实可以看出,业主已接受多与少公司交付的涉案工作成果并完成验收流程。其二,多与少公司主张业主未予签字,是因其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认定系多与少公司怠于履行敦促业主方对涉案产品安装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的义务,致使第三期款项支付条件不能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其三,合同明确约定“业主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系支付第四期款项的条件,因此,涉案产品是否经业主验收合格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并非认定多与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第三期款项的前提因素。本院认为,第三期款项340000元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一审判决酌定该款项支付的合理期限为2016年12月8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对于第四期款项255000元,佳艺博公司主张已经按照多与少公司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网页打印新闻材料照片,拟证明其安装工作成果所在的场馆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本院认为,网页新闻材料无法反映具体形成时间及地点,多与少公司对其真实性也不予确认,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佳艺博公司主张已经全面完成整改,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因整改尚未完工,工作成果未经业主确认无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第四期款项255000元及后续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均尚未成就。因此,对于佳艺博公司支付该部分工作报酬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如前所述,多与少公司仅提交第三方的维修整改报价单,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已自行进行整改并实际发生损失,本院对整改费用损失不予支持。此外,多与少公司在二审期间请求佳艺博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整改违约金258579元,属于多与少公司新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佳艺博公司二审不同意调解,并不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本案中不予处理,多与少公司可另行起诉以主张权利。
综上,佳艺博公司上诉请求多与少公司支付剩余工作成果报酬359348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多与少公司可扣减的合同价款175339元,没有超过该公司尚未支付的剩余款项数额,故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多与少公司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48.13元,由北京佳艺博造型艺术有限公司负担6690.22元,由深圳市多与少空间展示艺术有限公司10657.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思  罕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愉婷(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