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南方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号
原告: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9,住所: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1。
委托代理人:林云鹏,广东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晓宁,广东富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南方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0N,住所: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南方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16元(原告已预交406.32元),由原告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素霞
审 判 员 徐秀群
审 判 员 黄链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士傑
书 记 员 庄梦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