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241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豪方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学府路**大新时代大厦**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44079。
法定代表人:方习桂。
被执行人金乡东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金乡县城东外环中段东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4416958E。
法定代表人:卢仲元。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明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