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中磊方建材有限公司、翟中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3912号
原告:宋予强,男,汉族,1971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华帝,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磊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镇官龙名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294468。
法定代表人:翟方厅。
被告:翟中华,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曾国庆,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乡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琳,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浩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方大广场**楼**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54385F。
法定代表人:杨孝立。
原告宋予强诉被告深圳市浩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翟中华、曾国庆、深圳市中磊方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294000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的编号:1830101000004303720190000346的《保单保函》,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94000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曾国庆、深圳市中磊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9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廖志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