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670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地河南省叶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路西侧碧湾雅园1栋1-58至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73908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4712368R。
法定代表人闫英才。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