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财保450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84,425.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现将函、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等手续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84,425.6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5,000.00元,已由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