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A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3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9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女,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路西侧碧湾雅园1栋1-58至1-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A有限公司、深圳市B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343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A有限公司、深圳市B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4,127.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园岭支行的银行账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园岭支行的银行账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