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43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9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女,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宝源路西乡河东侧8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山地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道凤凰机械交易市场C48。
法定代表人:**彬。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路西侧碧湾雅园1栋1-58至1-6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自,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申请人:**彬,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CornelisHoogendoorn。
原告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山地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彬、***、***、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343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山地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彬、***、***、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4,127.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山地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彬、***、***、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云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山地基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彬、***、***、凯斯特(滁州)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