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1385号
原告:深圳文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街29号1983创意小镇A1栋E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J2736。
法定代表人:杨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66号航天科技广场B座2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4821Q。
法定代表人:黄子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文森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文森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旬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