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粤0515执保112号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粤0515民初1455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如下:
限额373566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支行的账户(账号93×××88),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4日止。
限额373566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青岛市北支行的账户(账号69×××52),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4日止。
限额373566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的账户(账号37×××91_1),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4日止。
限额373566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岛松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香港花园支行的账户(账号80×××77),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24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