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6961号
原告: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8号中天元物流中心C栋九层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0JW38。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66号航天科技广场B座2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4821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936.3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3872.71元,本院退还其1936.35元)
审判员席小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