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文森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3316号
原告:深圳文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新街**1983创意小镇**E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J27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4821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文森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1086634.2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86634.2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