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执保1211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8号中天元物流中心C栋九层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0JW38。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66号航天科技广场B座2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4821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429695.29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2019)富南诉保第20190314-010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等额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9695.29元的财产;
二、在前项财产保全期间,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原告本次保全提供等额信用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席小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