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

***与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81民初1535号
原告***,居民。
被告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75号3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革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被告公司衢州项目部综合管理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毛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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