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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东阳元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7929号
原告:***,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理人:**,男,194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江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东阳元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西街118号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应玉林。
被告: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3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革新。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定安街71号1-3层。
责任人:***。
原告***为与被告**、东阳元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对浙G×××××号车未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投保,原告起诉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与本案纠纷无关,故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甘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麻月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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