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

***与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2民初508号
原告:***,男。
被告: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范革新。
原告***与被告浙江方大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16日立案。原告黄梦军于2018年0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后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