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308行审307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嘉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社区老围东11巷1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56729。
法定代表人施孝龙。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69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车辆违法超限(超重)运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695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审判员 刘 晓 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燕(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