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正浩成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7334号之三
原告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大道24号中阳商务大厦6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33173F。
法定代表人黄启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辉,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翔,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正浩成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深圳市宝安区共和工业路48号白鹿广场A东4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EWN7E。
法定代表人董方春。
被告深圳市正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裕安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宝鸿林大厦4-17楼17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65507L。
法定代表人董方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正浩成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07元,减半收取计2620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娄 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涂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