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集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8执2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永福街道永福社区福海大道24号中阳商务大厦602A。

法定代表人:黄启帮。

被执行人:广州市集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增城区中新镇集丰新农村2栋102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森。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集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8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深圳市金丰泰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将广州市集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广州市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0000元的股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核实,被告执行人***目前尚在监狱服刑中。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前述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8执26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平

审 判 员  钟伟强

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