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5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大道虾山涌煜硕码头前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1321J。
法定代表人钟富健。
委托代理人卢永榕,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艳吕,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零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民清路48号油松商务大厦7层712(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0948A。
法定代表人王琼。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9元,已由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此款由原告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