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619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力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大道虾山涌煜硕码头前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21321J。
法定代表人钟富健。
被申请人深圳市零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民清路48号油松商务大厦7层712(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90948A。
法定代表人王琼。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零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9817.74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蒋百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凤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