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9民初6739号
原告:深圳市零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890948A。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惠城区。
原告深圳市零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零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马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