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陆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陆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76号之一
原告: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三花公路中9号(F2)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03977783U。
法定代表人:秦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军,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陆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市体育中心游泳跳水馆东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5777L。
法定代表人:邓少平。
原告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陆河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足额支付全部欠款为由,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16元,合计3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同兴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幸华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玲芳
书 记 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