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7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11工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建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青春,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泽毅
审判员 马 骏
审判员 李大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