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凯多不锈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凯多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20902号
原告:重庆凯多不锈钢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凯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B区6幢二楼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4801313R。
法定代表人:何友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11工会大厦A座90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514X7。
法定代表人:罗建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臣,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凯多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61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82611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对合同真实性存疑,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所称对接人员,除了姓叶的女士外,其他人都不是被告公司员工,未得到被告公司的授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原、被告就九龙坡万象城A区L434海底捞重庆三店项目工程中被告向原告购买不锈钢加工件协商达成一致,并由原告提供安装服务。
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30日,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相应不锈钢产品的加工安装服务。
后双方补签产品购销合同,显示含税价格82611元,并进行结算,显示结算金额82611元,合同及结算单显示落款时间均为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12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发微信“我们合同和清单重庆这边都签字了,重新寄给你了,请问收到了没有?”,原告工作人员还将合同图片发给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答复原告工作人员“我今天收到你们公司的合同,还没处理”,原告工作人员回复“麻烦帮我尽快办一下,马上到月底了”,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回复“好,发给项目经理,等待确认”。
2019年12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发微信“请问我们的款好久可以办理”,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答复“重庆三项目经理不理我”。
2019年12月27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发微信“请问你是发给哪位项目经理?这边有三位经理貌似都在管,麻烦告知我是哪位,我好和他沟通一下”。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将其中一位项目经理的微信发送给原告工作人员,原告工作人员遂与该项目经理沟通确认达成一致。
2019年12月27日当晚,原告工作人员给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发微信“请把开票资料发给我一下”,被告工作人员叶女士遂将被告公司开票信息发送给原告工作人员。
原告遂于2019年12月31日为被告开具了金额为82611元的发票。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结算单均有双方公章,足以反映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质证时候未提出任何理由就对公章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再通过查阅原告提供的数份微信聊天记录,也能够发现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尤其是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认可是其工作人员的叶姓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原告与其中一位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互相关联互相印证,在相应时间段均可反映项目经理确认、合同补签、发票开具等进展。数份聊天记录及现场图片也能反映原告履行合同的进展过程。综上,被告抗辩意见完全不可采信,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611元,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2611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合同约定被告预付全额货款,原告收到货款后安排出货并按规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合同为事后补签,从双方整个合同履行过程来看,本院确定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凯多不锈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611元及利息(以82611元的剩余尚欠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32.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32.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32.6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