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6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子浩,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代理人:张赛,广东广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11工会大厦A座90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0514X7。

法定代表人:罗建道。

申请执行人许子浩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93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项878436.52元及逾期利息(以878436.5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实际应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评估费、鉴定费合计70000元;4.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追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136736.23元,其中1111224.2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追缴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执行费13512元已缴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930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930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楠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晓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