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9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何友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才,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道。
申请执行人重庆凯多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26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向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结案。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款项2163.04元用于向深圳市财政局支付执行费、诉讼费。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4民初209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进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