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607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84号东鸿苑12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79009K。
被执行人:广州市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P2北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99636344。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盛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97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粤0113执6076号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汉光
审判员  黎炳林
审判员  付凌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