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19419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湖滨中路75号第二层之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06772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155号创新***1栋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7900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减半收取计128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86元,合计2368元(原告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