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特775号
申请人: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155号创新***1栋9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鹏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鹏公司申请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2021)穗仲案字第17329号仲裁裁决,申请费由***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属***管辖范围,广州仲裁委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建筑基础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约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仲裁”,该约定并无明确指向广州仲裁委,威鹏公司也明确表示不接受广州仲裁委仲裁管辖并提出异议。合同签约地的广州市不只有广州仲裁委一家仲裁机构,还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广东办事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办事处,故广州仲裁委不具备受理、仲裁本案的管辖依据。2.广州仲裁委罔顾客观事实,对威鹏公司与***适用双重标准尺度裁判,枉法裁判。本案存在明显合同计算错误的笔误,但广州仲裁委对威鹏公司的解释诉求未予理睬,也未在裁决书就争议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广州仲裁委认定合同无效,可参照约定条款结算实际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但广州仲裁委超额支持***未完成工程的工作量,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构成枉法裁判。3.***没有就其中途撤场的情形及原因向仲裁委反馈,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4.本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转包、分包,获取211000元差价,且拖欠劳务施工者的工程款,广州仲裁委的仲裁裁决明显违背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答辩称:威鹏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不能成立。首先,广州仲裁委是广州唯一的商事机构,涉案仲裁协议有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广东办事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办事处并非独立仲裁机构,不能以办事处名义受理案件。其次,***没有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关于竣工验收及撤场的证据,***已向广州仲裁委提交。最后,本案仅涉及与威鹏公司之间的利益,不涉及公共利益。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18日,广州仲裁委依据***与威鹏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的《建筑基础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仲裁申请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2022年5月30日,广州仲裁委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17329号裁决:威鹏公司向***支付劳务工程款208000元;威鹏公司向***支付停工补偿费32000元;威鹏公司向***支付设备进退场费60000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13715元,由***承担1372元,***公司承担12343元。
2022年7月14日本案庭询时,威鹏公司明确表示:***申请仲裁时隐瞒了竣工验收及撤场的证据,但该等相关证据威鹏公司有向广州仲裁委提交过。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是否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进行司法审查,并非对涉案仲裁裁决进行全面审查,也非对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和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审查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威鹏公司与***于2018年8月17日签订《建筑基础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其中第十二条载明: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约地经济合同仲裁部门仲裁。且首页载明签约地点为广州市。广州市只有广州仲裁委员会一个商事仲裁机构,威鹏公司提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广东办事处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办事处均非独立的商事仲裁机构,故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11月18日受理***的仲裁申请后,适用广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司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相关规定,指定仲裁员成立***。因此,涉案***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与涉案工程验收、撤场有关的证据或材料,威鹏公司亦持有,且其已向***提交,故本案不存在***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威鹏公司未举证证**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受贿,徇私舞弊或枉法裁决行为。此外,威鹏公司欠付款项,是其与***之间的纠纷,不涉及公共利益。
综上,威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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