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194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湖滨中路75号第二层之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06772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155号创新***1栋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79009K。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3190.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联兴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结清合同内所欠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94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威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3190.2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