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太平宝田金属制品厂与深圳市伟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2587号
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太平宝田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青春,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太平宝田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深圳市伟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市金牛区太平宝田金属制品厂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金牛区太平宝田金属制品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