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10民初2650号
原告:深圳市金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310602。
法定代表人:何家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177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伟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楼1307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59496N。
法定代表人:尹玮。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强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金钟默勒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收到本院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