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4民初122号
原告:北京中益明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20幢1119室。
法定代表人:田曙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大,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横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区朗山一路6号路意中利科技园2栋4楼西头。
法定代表人:付备荒,任总经理。
被告:北京复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国际种业科技园区聚和七街1号-162。
法定代表人:史银芳,任总经理。
北京中益明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复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横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2020年3月27日,原告北京中益明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2020年3月30日,原告北京中益明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益明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凤娟
书记员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