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5475号
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预制型橡胶卷材购销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不成可提交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2017年12月19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在原合同签订之后,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和变更,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5元,退回原告天津鼎兴橡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玉春
书记员  朱贻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