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执保991号
申请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青山。
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玉。
被申请人:段玉。
申请人***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段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段玉名下银行存款xx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xx万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段玉名下银行存款xx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xx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