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92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光彩新天地公寓三层(仅作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15595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总部经济大厦A座13A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5036E。
法定代表人:段青山。
被执行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五一西路二号(第一大道)写字楼16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76565645E。
负责人:段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4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02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执行费1430元支付至本院。2019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负担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收取,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929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