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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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宝源华丰总部经济大厦三楼322、323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段青山,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二号(第一大道)写字楼1604房。
负责人段玉,经理。
原审被告陈文茂。
原审被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叶玉敬,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陈文茂、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40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管辖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同时,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原审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签订《娄底市九龙财智公馆消防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书》,双方因劳务费而引发纠纷。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合法有效条款。合同中的甲方即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二号(第一大道)写字楼1604房,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辖区,故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玉山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不属于管辖审查范围,需要人民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作出裁判,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左武

审判员向丹

审判员肖志红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峰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