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水暖器材经销店与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3民初235号之一
原告:***耐夫水暖器材经销店,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前进建材城钢材区F4座首层5号。
经营者:王俊芬,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薏,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华丰总部经济大厦A座13A23。
法定代表人:段某1。
原告***耐夫水暖器材经销店与被告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耐夫水暖器材经销店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耐夫水暖器材经销店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夫水暖器材经销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9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38.95元,由原告***耐夫水暖器材经销店负担。
审 判 员 余艺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肖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