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3民初246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鹏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西郊六公里林科所323线西边D幢第4、5间。
法定代表人:彭武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薏,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华丰总部经济大厦A座13A23。
法定代表人:段某1。
原告韶关市鹏盛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韶关市鹏盛金属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鹏盛金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毅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鹏盛金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3.1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03.19元,由原告韶关市鹏盛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艺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肖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