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3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41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570371938A。
法定代表人:林圬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杰,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立夏(4B)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60260824A。
法定代表人:周博。
被执行人:曹平,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周博,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2民初20578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2月25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1413626元及违约金,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1384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查核,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予以核查,处置如下:
(一)经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86757.51元、扣划被执行人周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119.43元、扣划被执行人曹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883.81元,以上合计执行到位193760.75元,扣缴执行费2806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了190954.75元;
(二)本院在诉讼阶段,登记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博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的房产【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9号】,在深圳市福田区××路××路××的房产【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9号】,经查,上述两房产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保全首先查封,现该执行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本院已依法向该院申报本案债权;
(三)在执行过程中,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曹平在齐河经济开发区××路××栋××室【鲁(2019)齐河县不动产权第0××5号】、在齐河经济开发区××路××栋××室【鲁(2019)齐河县不动产权第0××6号】、在齐河经济开发区××路××栋××室【鲁(2019)齐河县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经查,上述三房产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依法向该院申报本案债权。上述五房产查封期限为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四)经查,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曹平名下车牌号为粤BD3××**的车辆、登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博名下车牌号为鲁NX××**的车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时起算,但因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暂无法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没有经营,住所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曹平、周博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惠坤
审判员  林立兴
审判员  李恒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劳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