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972民初20578号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41楼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570371938A。
法定代表人:林圬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泰华梧桐工业园立夏(4B)栋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06026082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正,该公司员工。
被告:曹平,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禾公司)、曹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禾公司向被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663626元;2.原告有权将被告中禾公司预存的履行保证金250000元冲抵违约金、剩余租金;3.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中禾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当庭撤回该项诉请);4.被告中禾公司支付违约金332725元(按全部未付租金1663626元为基数的20%计算);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中禾公司承担;6.被告曹平、**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涉及主从合同法律关系,主合同关系为原告与被告中禾公司形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为原告与被告曹平、**形成的保证合同关系。案涉主从合同法律关系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原告与被告中禾公司均确认剩余未付租金为1663626元(2021年9月9日前应支付第12期租金,自该期起未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中禾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涉合同载明原告有权按剩余全部租金的20%计收违约金,但因原告为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利润来源为租金收益,并已包含在租金款项中,且原告当庭确认其因本案的实际损失为被告方逾期支付租金的资金占用损失及维权费用,故本院根据案涉交易实际情况,兼顾公平原则,酌情调整违约金标准按年利率10%、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此外,案涉合同载明原告有权决定履约保证金的冲抵顺序,但因本院认定的违约金在被告中禾公司实际清偿前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不宜直接冲抵,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中禾公司预交的履约保证金250000元用于冲抵剩余未付租金,冲抵之后的剩余未付租金为1413626元,则违约金应以141362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以1413626元为限,该些款项应由被告中禾公司承担支付义务,对原告诉请剩余未付租金和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责任。被告曹平、**在案涉合同签字确认对被告中禾公司在案涉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曹平、**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超出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三十五条、第七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13626元及违约金(以141362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以1413626元为限);
二、被告曹平、**对被告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曹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淑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麦晓彤
张舒萍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