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民初899号
原告:锦州市凌河区租巴界汽车租赁服务站,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经营者:吕正,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军,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第三人: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锦州市凌河区租巴界汽车租赁服务站与被告**、第三人深圳市中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锦州市凌河区租巴界汽车租赁服务站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凌河区租巴界汽车租赁服务站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凌河区租巴界汽车租赁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州市凌河区租巴界汽车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判员 肖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淳惟
书记员龙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