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13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铂寓轩4号楼218。
法定代表人:施建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景德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3号9幢。
法定代表人:沈峰,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景德镇汽车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作出(2021)苏0991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冻结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5233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21)苏099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森风集团盐城景德镇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请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该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338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