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森风集团盐城景德镇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1351号
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景德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峰,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铂寓轩**楼218。
法定代表人:施建国,公司高管。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景德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景德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景德汽车有限公司以森风集团滨海礼海汽车有限公司坐落于滨海县S327北侧、明达北路西侧资产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结合关联案件的审查,申请人森风集团盐城景德汽车有限公司的部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筑信华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5233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