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7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云谷二期9栋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9898931N。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莹莹,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饰家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1201号平山工业区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49378E。
法定代表人:黄柱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洋森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平山工业区创客小镇11栋(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90140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创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48817P。
法定代表人:黄柱良,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
上诉人深圳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爱饰家网络有限公司、深圳洋森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创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深圳市爱饰家网络有限公司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5.5元,减半收取3362.75元,由上诉人深圳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深圳兴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6108.3元,多预交的12745.55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明亮
审判员 张秀萍
审判员朱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徐若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