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368号 申请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8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566615.23元。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566615.2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玮